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調,2,2023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能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肯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593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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