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湖司簡調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魏龍達
相 對 人 邱文麗
代 理 人 岑自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司簡調字第4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書 記 官 許慈翎
調 解委 員 邱義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魏龍達
相 對 人 邱文麗
相對人代理人 岑自雄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66,000元,聲請人當場收受無訛。(聲請人簽名:魏龍達)
二、聲請人同意不追究相對人刑事責任,如有得給予緩刑之機會,同意法院給予緩刑之宣告。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朗讀並給閱經兩造均認無異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魏龍達
相 對 人:邱文麗
相對人代理人:岑自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慈翎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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