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113年度湖司簡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吳嘉玲
代 理 人 王尊賢律師
相 對 人 冉懋謙
代 理 人 冉雅之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司簡調字第46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書 記 官 邱明慧
調 解 委員 高忠勇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王尊賢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冉雅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25,000 元。相對人代理人當場給付新臺幣225,000 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當庭朗讀並給閱經兩造均認無異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王尊賢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冉雅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 書 記 官 邱明慧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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