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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郁文
陳湧文
陳亭蒨
前列陳郁文、陳湧文、陳亭蒨共同
相 對 人 陳羿君
法定代理人 朱豔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裁定之附件,應更正為本件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有漏頁缺頁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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