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司調,155,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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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葉禾庠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鳳嬌或其繼承人、呂逸民、呂加瑞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分割與相對人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云云。

請求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為繳納聲請費5000元,經本院通知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人於113年7月20日收受上開通知,惟迄未繳納,有送達回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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