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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秝榆
陳昱廷
陳煜棠
前列陳秝榆、陳昱廷、陳煜棠共同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前列陳秝榆、陳昱廷、陳煜棠共同
黃金昌律師
前列陳秝榆、陳昱廷、陳煜棠共同
陳義龍律師
相 對 人 陳定國
代 理 人 謝智潔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司調字第16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1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書 記 官 邱明慧
調 解 委員 廖學應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金昌律師、陳義龍律師
相 對 人 陳定國
相對人代理人 謝智潔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以贈與為原因,將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一小段306地(權利範圍:208/10000 )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5樓建物(權利範圍:1/1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陳秝榆。
二、聲請人陳秝榆願給付新臺幣(下同)81萬1,908 元予相對人,由聲請人開立發票人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發票金額為81萬1,902 元之本行支票,於本調解筆錄簽署日交付予相對人,並現場給付6 元,作為補貼相對人繳納贈與稅使用。
贈與稅稅單金額如低於81萬1,908 元,聲請人亦不主張相對人返還;
如高於81萬1,908 元,相對人亦不得向聲請人請求。
三、聲請人應持本件調解筆錄,於民國113 年10月15日前將第一項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過戶完成。
四、因第一項移轉登記所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由聲請人負擔、繳納,聲請人於繳納完畢土地增值稅後10個日曆日內,提供與正本相符之繳納完畢土地增值稅單、契稅稅單及聲請人陳秝榆繳納土地增值稅匯款明細證明(如存摺繳納明細)影本予相對人,聲請人並應協助提供相對人關於國稅局要求補正之申報贈與稅所需相關文件或證明。
五、因第一項移轉登記所生之贈與稅由相對人負擔、繳納,相對人於聲請人提供繳納完畢土地增值稅單影本後30個日曆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相對人於繳納完畢贈與稅後15個日曆日提供與正本相符之繳納完畢贈與稅單、及相對人繳納贈與稅匯款明細證明(如存摺繳納明細)影本予聲請人,並應協助提供聲請人關於地政機關要求補正之申報贈與稅相關文件或證明。
六、任一方違反上開任一條款者,願給付他方1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如因違反致他方受有損害亦應賠償他方。
七、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八、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調解筆錄當庭朗讀並給閱經兩造均認無異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黃金昌律師 聲請人代理人:陳義龍律師 相 對 人:陳定國 對 人 代理人: 謝智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 書 記 官 邱明慧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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