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118,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吉達國際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甘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高鍇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開庭時陳稱其起訴後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經本院當庭命其具狀承受訴訟,惟迄今仍未補正到院,即無從認定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已變更或變更為何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關法定代理人變更之資料到院,並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