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189,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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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89號
原 告 張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陳素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刑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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