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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3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黃美娟
被 告 梁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5日10時50分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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