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242,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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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路易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禮
訴訟代理人 余宏麟
被 告 承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中市沙鹿區,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雖以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所定之行為地定其管轄法院,惟民事訴訟法第15係規定侵權行為之管轄法院,而兩造間為契約行為,自無從依行為地定其管轄法院。

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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