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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邱至弘
陳雅萱
被 告 羅家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0月00日下午1時宣判,茲因是日適逢端午連假,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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