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王開第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訴之聲明」具體之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說明:原告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為空白,未記載具體之金額,亦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
參酌起訴狀原因事實欄填載之損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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