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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554號
原 告 鄭鴻圩
被 告 董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55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7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依週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然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本件屬金錢給付債務,依同法第203條規定得請求之利息為5%,故超出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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