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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59號
原 告 匡伯騰
被 告 李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在其社群媒體臉書頁面貼文略以:「能搞出李正皓、匡博騰這種青年軍,就知道國民黨算是完了。」
、「就是個布袋黨」,指涉原告曾加入國民黨青年軍,並諭以「養老鼠咬布袋」,然原告從未加入國民黨青年軍,亦未曾受過國民黨任何薪資給養,更指稱原告如同背叛者,非屬事實之貶抑,造成原告名譽受損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經查:被告抗辯稱所謂青年軍均泛指政治認同,且高度參與政黨活動的支持者,原告過去曾高度參與國民黨政治事務,應符合一般認知之青年軍,業據其提出之原告於西元(下同)2017年加入國民黨副主席組成之「反年改律師團」、2018年加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之「長風基金會」擔任志工、2020年以國民黨青年青年支持者身分,出席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舉行之「反對恢復傅崑萁國民黨籍」記者會、2022年以支持者身分跟隨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巧芯、黃子哲、游淑慧等掃街拜票相關資料為證。
經查,所謂青年軍並無既定之定義,惟其名稱確可能使一般人信其為某政黨中青壯年之高度支持者之稱謂,是以被告於其臉書雖影射原告為國民黨之青年軍,亦僅為其個人對原告政治傾向之主觀認知,而其主觀認知之亦有相對應之基礎,尚非屬無據,至於被告所稱「就是個布袋黨」所指涉對象亦為「國民黨」,非屬原告,且被告上開言語是否有原告所稱之「養老鼠咬布袋」之意,亦難斷認,且難以該等文字即認已達貶抑原告致其名譽受損之程度。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另則貼文(見本院卷第25頁)稱原告站在郭璽一邊,並指稱是立場問題、智商問題和利益問題,且被告於同篇貼文辱罵原告蠢蛋字眼,皆不實指控,有損原告名譽及人格云云。
惟依前開說明,原告是否有因被告之此部分言論造成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損,原告並無舉證此部分受損結果,尚難認其主張有理。
雖依兩造貼之之順序、內容觀之,被告第二次之臉書貼文內容可認係回應原告之上開貼文,指涉之對象應屬原告無疑。
惟被告第二次貼文之前半段內容均屬被告之個人評論,尚無從認定有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主觀意思及行為,而下段貼文為「有一種蠢蛋是只會罵人 可是問他怎麼做才對他又說不出來 於是只好罵人八股」等語,縱有影射原告為「蠢蛋」等字句,惟亦係因被告認原告之貼文係在罵被告八股,而為相對應之情緒性之發洩,縱可認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侵害,其侵害亦屬輕微,非屬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支付新臺幣10萬元,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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