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61,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61號
原 告 好樣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達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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