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846,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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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被      告  吳定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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