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877,2024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8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方登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帳款31,571元12,310元自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9,261元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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