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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被 告 王水鴻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8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抗辯雙方並未發生擦撞,而依原告舉證均為靜態照片,已無從確認有擦撞之事實。
二、依照原告所舉證之警方搜證照片,其中編號三之保車照片難以辨別為髒污或撞痕,經與編號七之被告車輛照片比對,亦難判斷疑似髒污處與疑似撞擊點相互吻合。
三、據上,無從確認原告主張之車損是由被告所造成,原告之訴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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