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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95號
原 告 黃昭誠
被 告 國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的規定。
二、經查,被告之登記所在地是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址應即為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
是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現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我院起訴,顯然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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