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小,895,202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895號
原      告  黃昭誠 

被      告  國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的規定。

二、經查,被告之登記所在地是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址應即為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

是依前述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現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我院起訴,顯然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