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1098,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建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訴訟代理人  謝翠蓮 
被      告  林廷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15萬5,000元本息,惟查被告戶籍地位於基隆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

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