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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96元【計算式:(2,000股+450股+264股)×15.4元+70,000元=111,79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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