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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工銀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即昕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0萬2,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5,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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