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31,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1號
原 告 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高義添,並非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7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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