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2號
原 告 郭昱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妤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