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436,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36號
原 告 翁秀娥

被 告 吳濬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