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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6號
原 告 羅雨蘭
陳鼎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被 告 張子敬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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