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627,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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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7號
原 告 季耀祖

被 告 張勛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劉嫣婷
黃貞敏
許庭禎
追加被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追加他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之事由。

如不符合追加要件,依同法第258條第2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略以:被告張勛程(下逕稱其名)為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運租車)委託之承包商極致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又原告因使用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之信用卡搭乘機場接送車輛,認中信有委託和運租車之實,並以中信、和運租車及張勛程列為共同被告,嗣後原告又於民國113年2月5日具狀追加被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並撤回和運租車之訴,然其追加事由經核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事由,及原告對於追加之訴已無適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可能,故本件原告對於追加被告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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