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725,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7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張家齊即張鼎岳即岳澤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
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
款298,168元
97,938元
自112年12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4.16%計算。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率20%計算。
192,862元
自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02%計算。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率20%計算。
7,368元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09%計算。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率20%計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