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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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