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810,2024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810號
原 告 薛兆凱

被 告 余明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303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56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萬1,096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原告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證據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堪認原告主張為事實,是以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