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簡,84,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劉凱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8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3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一)。
二、原告主張債權不存在的原因,是因為有三方共同要簽立的特約,但這點已經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己又不來開庭,以至於對於這一點沒有回應,也沒有舉證,所以應該判決被告勝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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