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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陳夏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95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
二、原告已經找不到被告當時申請信用卡的申請書原本,無從確認兩造間有信用卡使用契約,而且根據目前的司法實務,絕大部分銀行追償信用卡欠款,都可以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原
本,所以對原告也要有相同的要求,原告既然提不出來,就不應該准許原告為權利之主張,所以應該判決原告敗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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