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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林祚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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