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3,湖補,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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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9號
原 告 林晏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振三(已死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周振三已於民國112.11.3死亡,且前經本院函請補正「被告周振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均未經補正,起訴已屬不合法,今再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務必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開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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