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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湖簡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詹正義
上列聲請人對於上捷運通有限公司與百齡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
款及違約金事件(本院89年度湖簡字第907號)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曾為本院89年度湖簡字第907號事件被告百齡企業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已終結確定逾15年,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意旨,其代理權早因代理事件終了而消滅。
兼以,百齡企業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憑,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規定,應行清算程序,聲請人未經百齡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合法授權,逕以自己名義提出本件聲請,亦難認係適格之聲請權人。
況且,經本院調閱原卷,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顯然錯誤之情。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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