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0,湖補,129,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湖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安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佰陸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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