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2,湖小,331,200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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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主: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四日止及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甲○○○、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一千四百三十元(第一審裁判費一千零八十九元、已付郵費一百五十一元、預計寄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郵費一百九十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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