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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主: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謹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八百二十三元(第一審裁判費七百零八元、已付郵費七十三元、預計寄送判決書、確定證明書郵費一百十二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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