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葵
訴訟代理人 黃育杉
相 對 人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天賜
右當事人間返還代墊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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