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機 關 臺灣高等法院
機 關 台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四二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月 日下午四時 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