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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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