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5,湖簡,1372,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即反訴被告 號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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