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5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