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勞簡,44,2008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啟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 月18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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