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小,1778,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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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號1樓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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