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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 月1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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