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簡,1036,2009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全球驗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矽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柒佰元,餘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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