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簡,438,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己○○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之5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364 號偽造文書罪及98年度他字第398 號偽證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因原告指述被告乙○○偽造本件買賣契約書上之簽名及證人甲○○於本件所為證詞涉有偽證之犯罪嫌疑,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該署分98年度他字第364 號及第398 號案件偵查中。

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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