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97,湖簡,454,200806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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