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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581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 月23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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